搜索
信网手机版移动继续看新闻

青岛法院2015年受理案件16万 30大典型案例公布

2016-02-16 08:29:48
来源:齐鲁网
责任编辑:光影

10. 申请人青岛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城北支行与

被申请人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2014年4月2日,青岛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城北支行与青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合同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同日,银行分别与李某某、唐某签订《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李某某、唐某以其名下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689号2号楼共计49套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还款,银行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拍卖、变卖唐某、李某某位于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689号2号楼的房产,并就所得价款在银行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院认为:银行提交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等证据证明了主合同及抵押合同的成立、效力、担保物权的设定以及借款人逾期欠款项等事实,被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支持。裁定:银行有权就拍卖、变卖唐某、李某某名下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689号2号楼共计49套房产,在银行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官点评】该案件是我市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首例,是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实施后的新类型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审查程序进行,不必开庭,无需合议,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审限短、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能够便利实现担保物权,及时保护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光影]
精彩美图 更多 >>

分享

青岛话题 更多 >>

深度报道 更多 >>

大家爱看

信网手机版

信网小程序

青岛网上辟谣平台

AI调解员

Copyright © 2016 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4028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