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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2015年受理案件16万 30大典型案例公布

2016-02-16 08:29:48
来源:齐鲁网
责任编辑:光影

青岛法院2015年刑事审判十大案例

1. 崔某某故意杀人案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案情简介】2015年3月10日10时许,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华阳路派出所民警从查获的吸毒人员处获悉毒品系被告人崔某某提供,民警遂对青岛市市北区 "清萍居"旅馆进行布控。

当日14时30分许,崔某某驾车至"清萍居"旅馆。民警张萍、王鑫、包小林等人根据线索驾驶警车亦赶到"清萍居"旅馆外。张萍发现车上的崔某某可疑,遂上前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崔某某出示身份证,崔某某拒不出示并开始倒车,着警服的被害人王鑫、包小林见状上前支援。崔某某为摆脱围堵,驾车将王鑫、包小林撞伤。王鑫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25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鑫系被车辆碾压致机体严重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包小林损伤属轻微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拒不接受检查,暴力抗法,不计后果,采取驾车冲撞、反复碾压之手段,致执法公安人员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崔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点评】本案核心在于被告人崔某某驾车冲撞、碾压民警致王鑫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主观是过失还是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都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被告人的主观却有明显不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是过失,即不希望造成死亡的结果,而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积极追求或放任死亡的结果。本案中,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拒不接受检查,暴力抗法,不计后果,采取驾车冲撞、反复碾压之手段,致执法公安人员王鑫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又系累犯,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2. 田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对于贩卖毒品数量大的,坚持严厉打击

【案情简介】2012年至2013年间,田某某多次从重庆人李天红以及暂住广东的湖南人陈某某处购买毒品在青岛贩卖,前后共贩卖冰毒5 525.5克。另外,田某某还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并非法持有枪支3支。被告人陈某某贩卖冰毒3 798克;被告人李天红贩卖冰毒2 961克;被告人王玉某、王淑某贩卖冰毒1 398克;被告人陈某贩卖冰毒2700克;被告人万某贩卖冰毒100.45克,容留他人吸毒2次;被告人吕某贩卖冰毒1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李天红、王玉某、王淑某、陈某、吕某、万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田某某、陈某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田某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玉某、王淑某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天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玉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淑某犯贩卖毒品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罚金四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法官点评】本案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李天红三人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影响恶劣,依法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王玉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有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近几年来,无论是毒品犯罪涉案人数以及涉案毒品数量,都呈持续增长趋势,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连年攀升,甚至呈翻番态势,需要对毒品犯罪予以严厉打击,量刑时从严从重。对于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坚决予以惩处。[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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