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韩国籍被告人尹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案情简介】韩国籍被告人尹某某系青岛某公司的总经理。2009年以来,尹某某与韩国籍被告人林某某、朝鲜族被告人金某某,将该公司使用加工贸易手册进口的保税料件铜合金丝擅自在境内销售谋利,偷逃应缴税额66万余元。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表示认罪、悔罪,并补缴了所偷逃税款。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尹某某提出公司还需继续生产经营,并需要经常到韩国、越南等地开展业务,请求对其不予驱逐出境。法院最终判处被告单位青岛茶山公司罚金132万元,对三名自然人被告人均免予刑事处罚,并且不适用驱逐出境。
【法官点评】《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所偷逃税款均已补缴,并请求对其不予驱逐出境。法院到被告人所在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到公司所在地城阳区有关部门了解到,三名被告人均是公司技术人员,该企业系在当地成立较早的韩国企业,对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如果对其处以驱逐出境,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较轻,为尽可能减少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在单位已缴纳二倍罚金的基础上,法院对三名自然人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并且不适用驱逐出境。
9.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胶南市绿洲农贸油业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胶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某给付胶南市绿洲农贸油业有限公司货款782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13元,共计80061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义务。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依胶南市绿洲农贸油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而立案执行,向被告人李某某下达执行通知并对其进行传唤,敦促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告人均未履行。
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妻刘某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李某某将其仅有的财产房屋一套以近乎无偿的方式处分给刘某某及其子。后李某某离开居住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2014年12月13日,胶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立案侦查,当日刘某某将80061元交到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采用协议离婚、恶意处分财产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够及时履行判决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胶州市司法局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最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采用协议离婚、恶意处分财产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再次说明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加一档刑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意味着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老赖"将面临更高刑期,最高可达七年有期徒刑。
10. 法律工作者胡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
【简要案情】2014年五六月份,张某某因交通肇事纠纷委托身为法律工作者的被告人胡某某处理相关纠纷,并支付了8900元代理费。被告人获得该笔代理费后并未到法院立案,而是挪用该笔代理费用于处理其个人家庭事务。2014年底,张某某催问被告人胡某某案件办理情况时,胡某某为了应付张某某,私自制作了落款为莱西市法院的假民事判决书,并找人加盖了假的法院印章后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拿到该判决书后到法院立案时被告知该判决书是伪造的。2015年6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到莱西市公安局投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作出一审判决,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点评】法律工作者是经过一定法律培训,为各类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人员,其对法律应有超过平常人的信仰和尊重。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身为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公然伪造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的公文,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受到了刑事追究。[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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