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别某某诉黄岛区某村民委员会遗赠纠纷案
--"五保户"的遗产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别圣某和刘某某系夫妻,未生育子女。1973年别圣某去世,2009年2月16日刘某某去世,二人遗留有房屋三间。在别圣某去世后,别某某在家族及亲友见证下过继给别圣某、刘某某夫妇,并在刘某某去世前照料了刘某某的生活起居并处理了后事。
刘某某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将其夫妇的房屋及其他财产留归别某某所有。别某某据此遗嘱起诉主张继承别圣某、刘某某夫妇遗留的房产。黄岛区某村民委员会在刘某某生前为其提供了长达十余年时间的五保供养。村委会主张与刘某某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遗赠抚养关系,村委会已经履行了五保义务,刘某某去世后遗留的房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与刘某某并没有签订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而别某某提供的刘某某的遗嘱,系刘某某生前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涉案房屋应归别某某所有。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本案中,涉案房屋三间系别圣某和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别圣某去世后,刘某某是该房屋的唯一产权人,有权处分该房屋。黄岛区某村民委员会与刘某某并没有签订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而别某某提供的刘某某的遗嘱,系刘某某生前真实的意思表示,应由别某某按遗嘱继承本案讼争房屋,但黄岛区某村民委员会因对刘某某实行"五保"供养而支付的费用,可以要求返还。
4. 刘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简介】原告刘某某曾于2014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宋某某离婚,宋某某不同意离婚。双方经法官调解和好。2014年腊月二十九日宋某某与刘某某父母发生争执并报警,刘某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
法官了解到宋某某虽为妇女,但其性情暴躁,与刘某某及其父母动辄打闹,与儿子也时常发生争吵。根据调查结果和刘某某提交证据,法院认定宋某某存在家庭暴力现象,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应依法裁定禁止宋某某继续施暴。
根据刘某某的申请,法院制定了人身保护裁定:禁止宋某某打骂刘某某及刘某某父母和孩子;禁止宋某某破坏家中物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送达后,宋某某行为有所收敛,没有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调解未能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判决双方离婚。
【法官点评】本案集中体现了人身保护裁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首部反家暴法,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并明确规定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
本案中法官作出裁定对受暴力困扰的申请人及其父母、孩子给予了强有力的保护。同时,本案原告为受害人如何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作出了良好的示范。本案中,法院还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双方当事人均已认识到婚姻的不可挽回。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能够接受现实,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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